雇主違反就服法 112年罰鍰近4千件 勞動力短缺 未經許可與非法容留件數增加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二日臺北報導】根據資料,112年雇主聘僱移工違反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3,983件,較111年3,733件、增加250件,另廢止聘僱192件較前年微增3件;隨著新冠肺炎疫情趨緩,臺灣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勞動力短缺,去年雇主因聘僱未經許可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被查處罰鍰案件數較前年增加364件、仍居違法樣態前二名。
根據112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件數有3,983件(包含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有1,136件),其中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1,478件,違法件數較前年1,302件增加176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68件、較前年76件減少8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647件、較前年459件增加188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廢止許可有72件、較前年增加21件。
第三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291件、較前年同期245件,增加46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15件、較前年同期9件,增加6件。
第四則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254件、較前年同期301件,減少47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第五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131件、較前年同期205件,減少74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1件、較前年同期20件,減少9件。
其餘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41件、較前年同期70件,減少29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24件、較前年同期31件,減少7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7件、較前年同期件數相同,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1件、與前年件數減少1件。
最末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1件、較前年同期5件,減少1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