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廠商規避停權 工程會修「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二月三日臺北報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為配合國家推動淨零轉型政策,鼓勵廠商提供低碳產品及服務,減少碳排,針對最有利標評選的「技術」項目,增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另外為防範停權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意圖規避而另以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修正第6款增列「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廠商遭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過去履約績效之情形。機關可從履歷資料瞭解同一負責任名下廠商的履約情形,納入評選考量。
《政府採購法》訂有所謂黑名單制度,若違反該法101條所列事項的不良廠商,機關可以依同法102條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法103條並規定依情節與判決,遭刊登公報廠商在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但因停權效力未必及於負責人,因此可能有負責人以其其他廠商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