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煙火釀災 中市消防局製作外語文宣 年節前加強宣導 違規施放最重罰15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一日臺北報導】日前苗栗縣發生一起越南移工因施放煙火,不慎延燒至隔壁環保公司而經法院判賠的案例,考量外籍移工因地方民俗,各地在農曆春節及元宵節前後多有群聚施放煙火情形,為避免造成事故,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已翻譯宣導圖卡向轄內聘用外籍移工的工廠加強訪視宣導,並針對轄內易施放煙火區域規劃派員加強巡查工作,呼籲雇主提醒相關施放安全注意事項,避免觸法。
截至112年12月底止,台中市外籍移工人數10萬8,250人,為僅次於桃園市的地區。為加強管制爆竹煙火施放,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中市府訂有「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明定火車站、捷運車站、碼頭等基地內、生態保育及其他公告區域,除非經專案許可,否則一律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另外,未經許可,每日0時至6時亦不得施放飛行、升空類型的 爆竹煙火。違反前述規定,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施放升空類煙火,週邊安全距離至少應有20公尺以上。過去台中市曾有移工於馬路中央施放煙火,且當時有人車經過,路面寬度亦不足,顯然無法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因此遭民眾檢舉,經消防局調閱監視器後,對該名違規移工開罰3萬元。消防局提醒,民眾如有施放煙火需求,務必選擇適當空曠處,且應取得施放地所有人同意,避免爭議。
消防局指出,使用爆竹煙火時若施放不當,或受現場風向風速等因素影響,恐引燃週邊可燃物而造成意外。自治條例中也規範,凌晨時段施放飛行及升空類的一般爆竹煙火,都必須申請專案許可,無論施放時段,都應詳閱產品使用說明,確保安全。違反相關規定除行政罰鍰外,若不慎造成火災,將觸犯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