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消防法修正 應提供救災資訊規範 消防署預告草案 訂定倉庫等納管範圍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4月29日報導】配合消防法去年修法,規範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應提供救災資訊,違者可處數百萬以上高額罰鍰,內政部消防署近日預告草案,列出納管範圍。
消防法去年11月底修正,第21條之1第1項新增「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等相關規定。
內政部預計修正條文與子法6月上路
未提供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高可處千萬元罰鍰等處罰。
21條之1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為明確定義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貨倉庫,消防署近日草擬相關草案,列明3類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
其一,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者,因已具備相當致災風險而納入。其二,運作毒管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者,若因災害洩漏會危害救災人員生命或擴大燃燒、爆炸,都增加搶救行動風險,因此納入。其三,運作毒管法所稱關注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其危害風險亦同前者,所以也納入。
另外草案也說明,考量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設立的實驗室,場所涉及國防、國安機密,因此不須將相關資訊上傳網路平臺,但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仍應提供資訊共同救災。
考量貨架高度和總樓地板面積2因素
草案並訂定規模以上倉庫,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條第2款第11目規定之倉庫,並且符合:(一) 設置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高度達5.5公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達3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二) 總樓地板面積達5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草案說明,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達一定高度,合併總樓地板面積,其規模達具致災風險,所以納入;另外總樓地板面積達5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倉庫,本質上已經具相當規模,內部空間可蓄積大量高溫與濃煙,不利人員逃生與搶救,故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