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事故傷害算職災 但違規、非必需不算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七月五日臺北報導】國人工作型態漸趨多元,通勤發生意外、違規等情況,也可能引發爭議。勞動部勞動法務司提醒,勞工因工作關係,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間,或在2個勞動場所間往返,因為跟工作緊密接連,所以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傷害,都視為職業傷害,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提醒,如果勞工在通勤途中有《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的重大交通違規,比如無照駕駛、酒駕、闖紅燈,或是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就不屬於勞工職災保險的保障範圍。
蔡寶安也說明,除了通勤以外,因為執行職務而在路途發生事故,也可視為職業傷害,判斷原則基本上是通勤或執行職務的合理時間內、在合理的交通路線內,且沒有非必需的私人行為。若有申請民眾對於勞保局核定結果不服,可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