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立院初審通過 參考歐盟產品數位護照推識別碼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5月6日報導】立法院6日完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初審,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源頭減量及禁限用、產品資訊揭露及推動循環創新,多數條文取得共識依行政院版本通過。修法並參考歐盟產品數位護照制度,未來環境部可指定公告物品,揭露材質、再利用方式,並使用產品識別碼動態追溯流向。
可指定揭露材質 識別碼動態更新
本次初審修正通過《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2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依公告期限、方式揭露及標示使用材質及再生料比例;包裝材質及重量;可維修性、耐用性及維修方式;回收、拆解及再利用方式;分類回收標誌等。審查會議中並特別增訂「使用具唯一產品識別碼者,應動態更新流向追溯及品質驗證資訊」一項。
針對識別碼規範,立委林淑芬指出,建立「一物一碼」,才能讓回收處理業者使用數位化方式處理,更快速有效掌握產品材質、成分與數量,這是將自動化管理延伸到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透過數位護照,也更能監督生產者責任,回收的稽核認證更加清楚,臺灣產業已成許多頂尖品牌的供應商,未來歐盟法規上路也會受到影響。
回收處理業者更有效運用 強化監督
針對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機制相關條文,4日審查時立委林淑芬指出,因為是實驗計畫,規模應有所限制,避免以實驗沙盒包裝產業化,包括風險控管、退場機制、環境影響都應審酌,並且應確保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
立委林月琴也表示,雖然支持給予新科技、新模式法規彈性的測試空間,但要確保避免制度過度擴張使用,也建議環境部審核過程會商有關機關,她也認為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重大環境風險不能排除法規適用。
經修正後初審通過第36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創新實驗計畫時,應審酌其其創新性、必要性、可行性、風險控管、環境影響,核准時可以附加期間、規模、監測、通報、停止實驗、廢止核准等內容。
創新實驗沙盒 可排除適用部分法規
為確保地方及民眾知情權,並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並且在核准創新計劃或有變動時公開揭露。
創新實驗可以在實驗期間排除適用資源循環法、廢清法有關許可事項規範,不用按照一般再利用機構、處理機構申請程序;但參考立委建議,明訂不得排除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環境風險之強制規定與民事、刑事責任及行政機關依法應採取之緊急處置措施規定。
其餘多數條文皆取得共識通過行政院版,或僅微幅修正。包括產品與營建工程綠色設計原則及準則規範,項目包含使用易循環材質、一定比例再生粒(材)料、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等;環境部可以公告特定產品強制性實施綠色設計,製造、輸入業者應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
明訂審核限規模 強化知情權
初審也通過更明確的禁限用規範,環境部可以禁止或限制過度耗用資源、含不易腐化成分/有害物質、回收困難、嚴重污染之虞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針對限制部分,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必須定期提報營業量、生產量等資料給環境部。
此外,獎勵補助事業或個人投入資源循環永續管理與技術開發、事業投入資源循環措施優先融資及信用保證,以及設置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專用區等條文也按行政院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