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反勞基法企業 97家上榜 出勤紀錄多次違規 將逐次提高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六日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今年1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97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684萬元,其中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遭罰100萬元為最高。勞動局強調,若違法次數不斷累積,將加重罰鍰金額,若屬上市櫃或僱用人數達百人企業,第五次違規罰鍰將從80萬起跳。
勞動局提醒,出勤記錄為雇主給付勞工工資的重要依據,雇主應依法置備及覈實記載至分鐘為止,避免一再受罰。
此次公布名單,為今年1月間受處分,包含去年執行勞動部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醫療院所及國道客運專案勞檢對象。
1月份罰鍰金額前5名,以光寶科技遭罰100萬元最高,其次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60萬元,其他依序為臺灣航勤30萬元、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30萬元,以及金田餐飲20萬元。另外也有部分長照機構因違反出勤紀錄以及第36條第1項「一例一休」規定受處分。
勞動局表示,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以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工資為首,計有24家,佔24.74%,其次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有23家,佔23.71%,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有20家,佔18.56%,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有17家,佔17.53%,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則有16家,佔16.49%。
勞基法第30條明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如未依規定置備,將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若未記載至分鐘為止,罰鍰自2萬元起跳,最高可罰至100萬元。
目前臺北市政府針對違反勞基法裁罰基準,將雇主或事業單位依規模區分,其中上市櫃、資本額8千萬以上,或僱用人數達100人以者屬甲類,其餘則為乙類。甲類企業首次違反第30條第6項規定,罰鍰為2萬元至20萬元,第二次則提高至10萬元至40萬元,後續再違反同一條款,分別從30萬元、60萬元起跳,如為第五次違規,就會提高至80萬元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