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管法草案 提高未設管理人員罰則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5月14日報導】行政院會5月14日審議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希望透過由能源供應業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強化企業用電責任規範、提供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節能稽查工具,及提高違規罰則等規定,深化企業節能意識,落實節能規範。
經濟部說明,草案第10、24條增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目的在於強化能源自給能力,提升電網韌性、降低輸配線路損耗。
第19-1條授權地方政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例如冷氣不外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強化地方執行的角色。
經濟部指出,考量現行罰鍰金額偏低,草案也提高部分罰鍰金額上限、增訂違法態樣。第20至22條及第24條中,若能源大用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由現行的2萬元至10萬元提高到10萬元至50萬元。針對有危害民眾或消費者權益行為,例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效率或標示不實,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名稱及事由,以提高遵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