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8月5日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8月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10條規範,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以強化能源自給能力。
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若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設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原先行政院版本條文是要求所有達到一定容量者都要設置,但多數廠商認為實務執行有困難,因此這次修法僅針對新設或增設用電做要求。
僅新、增設適用 賦予選擇彈性
全國工業總會日前表示,若強制5MW以上用電大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將受到影響。由於事業單位既有廠區未必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限縮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另外目前儲能設備尚有安全疑慮,且保險公司多拒保,工總也建議將自用發電裝置「及」儲能裝置」修改為「或」,給予企業選擇彈性,並納入除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外的替代方案,如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需量競價與需量反應」等非裝置性方案。
綠色和平對於立院以修正動議提出「僅限新設、不溯及既往」的方式快速通關,認為恐使修法初衷大打折扣。呼籲修法不該對用電大戶大開後門,自備電力規範仍須納管既有大戶,可給予合理緩衝期與配套措施,才能真正降低電網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