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未滿18歲勞工 法定代理人須簽署同意書 勞動部函釋 即日起一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九日臺北報導】針對雇主聘用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未備置同意書將處2萬元罰鍰;勞動部函釋指出,以往是要求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都要簽署同意書,但為因應社會實務現況,即日起,雇主聘用未滿18歲勞工工作,其同意書只要有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
雇主未備置同意書 將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上開規定之主要目的係課予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責任,以確保法定代理人協助執行把關工作,並便於勞動檢查機關進行查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實務上,部分家庭因工作等種種原因分隔兩地,小孩只跟其中一位法定代理人同住,為免舟車勞頓去簽署打工同意書,因此函釋放寬規定,即日起,雇主聘用未滿18歲勞工工作,其同意書只要有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雇主不得使童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且例假日及夜間禁止工作。此外,亦不得使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部職安署114年度檢查方針已將青少年、童工保護規定納入檢查重點,督促各勞動檢查機構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之加油站、超商、餐飲業等加強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每年至少實施專案檢查1,770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