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 將縮短污水排放許可效期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3月24日報導】環境部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針對情節重大違規者,縮短期許可證(文件)展延效期,以及限縮廢水量即生產或服務規模。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設立或變更前,必須先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供主管機關審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許可文件。相關計畫及許可按照「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提出並審核。
環境部說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之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為5年,許可有效期間內,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屬繞流排放、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等重大違規者,規範限縮其許可有效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展延後辦理變更者,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
針對河川污染指數(RPI)偏高的受損水體,環境部加嚴該水體排放管理,如事業原廢(污)水含與河川污染指數相關之水質項目,且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有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繞流排放且有處理設施未正常操作等違反本法規定者,將限縮許可登記之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至原核准量之80%以下,並自核准之日起3年內不得變更增加,以降低河川污染,使污染水體有改善機會。
環境部表示,如業者之許可證(文件)經限縮展延效期或限縮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後,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未再有重大違規之情形,仍得恢復原展延5年效期以及生產或服務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