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勞資關係 鼓勵工會與雇主簽團協 有利潤分享條款 勞動部給25萬元獎勵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八日臺北報導】為穩定勞資關係,勞動部鼓勵工會與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依簽約內容核給不同的獎勵金,自10萬元至25萬元不等,其中單一工會與單一雇主簽署團體協約,其內容有企業與勞工分享經濟果實者,給與最高25萬元獎勵金。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工會與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已於105年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累計至113年8月止,已核定531件工會申請案,核發8,476萬餘元獎勵金。
勞動部表示,團體協約效力的維持及內容的完整性,須要靠工會不斷地向雇主協商及爭取,所以勞動部在核定工會簽約獎勵金時,皆會逐一審酌團體協約對會員權益保障及提昇勞動條件程度、內容完整性及受益人數等,核給不同額度之獎勵金。
勞動部說明,第1類為有「利潤分享」條款,企業與勞工分享經濟果實者,單一工會與雇主其獎勵金25萬元,例如「公司年度淨利提撥10%,作為員工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約定,已累計有218件。
第2類為有「優於法令規定勞動條件基準事項」條款,提升勞工勞動條件者,單一工會與雇主其獎勵金20萬元,內容包括「產假增加第9週與第10週,薪資照給」、「有薪家庭照顧假7日」等約定,已累計核定145件。
第3類則條款內容雖未有涉及分享利潤或優於法令規定,但仍有助於提升工會安全或會員福祉,單一工會與雇主其獎勵金10萬元,例如「甲方基於協助乙方辦理會務之需,應提供乙方會所等約定,已累計核定8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