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11月2日報導】
勞動部提醒,移工入國通報及失聯通報是雇主依法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即使移工在入境機場就發生失聯,雇主仍須分別辦理入國通報及失聯通報,不得因移工未順利抵達工作地點或入境後即失去聯繫,而免除法定責任。
勞動部說明,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雇主所聘僱的外國人如有連續曠職3日且失去聯繫的情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依同法第68條規定,違反通報義務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又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及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相關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根據就服法第57條第9款、第67條第1項及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勞動部還可依雇主違規所涉及的外國人人數,以及應廢止聘僱許可的外國人人數,按一比一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於2年內管制雇主申請案件。
勞動部強調,移工入國3日內通報與移工失聯通報,是兩項不同的法定義務,因此移工在入國機場就發生失聯,雇主仍應分別辦理入國通報及失聯通報,不得因移工未能順利抵達工作地點,就免除入國通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