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擬大修增永續規劃 非公司經營觀光旅館修建明確納管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1月29日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9日審查《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針對以非公司組織經營的觀光旅館業者,明定其修建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針對立委提案增訂觀光工廠定義,交通部觀光署建議仍由經濟部主管,避免權責重疊。
觀光署長陳玉秀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包含因應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健全新興遊憩管理並保護生態,以及配合相關法令變遷予以調整。
立委提案觀光工廠納入條例
其中第69條針對2001年修法的過渡條款(包含旅館業需取得登記),已逾申請期限且無保留必要,因此予以刪除。另外針對2001年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施行前經營觀光旅館業者,仍有仍有以非公司組織經營的需求者,為確保公共安全,其擴建、改建或修建,仍應依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辦理。
針對立委洪孟楷提案將「觀光工廠」納入指定觀光地區之考量因素,並明定觀光工廠之定義,陳玉秀說明,「觀光工廠」雖提供觀光附加服務,仍從事產品生產、製造及加工,本質為工廠,由經濟部依工輔法管理,若納入發展觀光條例,立法技術上恐掛一漏萬,為避免管理權責疊床架屋,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
而立委賴惠員提案修正「觀光旅館」定義及刪除觀光旅館等級區分,陳玉秀表示,為避免外界誤解臺灣不再有國際級觀光旅館,並考量對現有業者影響,建議仍維持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之類別,因此也無須調整建築及設備標準的現行規範。
觀光署建議維持觀光旅館分級
立委牛煦庭提案規範旅宿資訊揭露義務及漲價比率,陳玉秀表示,現行法規已規範旅宿業資訊揭露義務,業者宣傳廣告必須載明旅館業、民宿之登記證編號;客房房價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觀光署也會公告於臺灣旅宿網,旅館業管理規則及民宿管理辦法都明定旅宿業收取房價不得高於備查房價,違者可處1-5萬元罰鍰,因此建議無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