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階人力聘僱許可 須檢附健檢證明 超過1年未接受檢查 雇主應7日內補做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廿一日臺北報導】雇主於境內申請聘僱由藍領移工轉中階技術人力的外國人,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其健檢報告得以3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一年內的健檢合格證明檢附;針對未能提供相關證明,勞動部將先核發聘僱許可,若經查核確認已超過一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國人,則雇主須於7日內安排補充健檢。
為使雇主了解相關規定,疾病管制署近期修訂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針對第二類外國人轉換身份,申請聘僱許可時所應檢附的健檢合格證明做出說明。
依規定,雇主聘僱在境內工作的中階技術人力,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3個月內的境內聘僱健檢合格證明,並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前後30日內,也應辦理定期健檢。
疾管署先前已放寬,若中階外國人在轉換身份前,已做過相同項目的三日內、定期或補充健檢,且時效也符合規定3個月的規定,亦可採認,毋須重複以中階外國人身份再做一次檢查
疾管署說明,藍領外國人符合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均可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身份,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得檢具3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一年內健檢合格證明,該證明可為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入國三日內健檢、定期健檢、境內聘僱健檢或補充健檢報告。
若無法提出前述證明,勞動部將先核發聘僱許可,並於聘僱許可函提示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中階人力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
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檢或將結果函報,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依同法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依第72條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