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育兒家庭負擔 托盟籲修法提四訴求 日減工時1小時不減薪 子女年齡放寬至6歲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5月6日報導】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托盟)6日召開記者會,呼籲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托盟提出四大修法訴求:育兒家長每日減工時1小時「不減薪」、適用子女年齡放寬至6歲以下、取消企業30人以上的適用規模,以及建立職務代理人加給制度,期盼解救時間貧窮的育兒家庭。
建立職務代理人加給制度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王兆慶表示,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是育有三歲以下孩子的家長,每天可以減少一小時的工時,但是那一小時沒有薪水,而數據顯示只有不到3%的勞工使用這個制度,普及度很差。托盟的訴求就是要修改這個25年前就制定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讓有需求的家長能真的用上。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分析,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3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在撫育未滿3歲子女時,可以申請每天減少1小時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2022年雖然進一步修法,形式上擴及30人以下事業單位,但前提是必須經過勞資協商;而勞資協商本來就可以優於法令,這樣的修法,實際上仍然偏向宣示性質。
制度已經實施25年,但使用率始終偏低。根據勞動部去年的統計,在30人以上企業中,雖然有81.4%會同意勞工申請減少工時,平均每日約減少1.1小時,但真正有員工提出申請的事業單位,只有2.9%;而且其中約九成,正如法令所規範,是不支薪的減少工時。今年的數據甚至進一步下降到2.2%。
至於30人以下事業單位,只有48.9%的事業單位會同意員工減少工時,超過一半不會同意。原因也很直接,因為法律沒有強制、因為可以用其他假別替代,或是因為人力無法負擔。
取消企業30人以上的適用規模
《性別平等工作法》在2002年施行,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讓勞工能兼顧工作與家庭,促進性別實質平等。但25年過去,我們看到的現場是,照顧責任仍然高度集中在家庭內部,尤其是女性身上,而職場與社會制度,並沒有真正接住這個需求。
因此,台灣勞工陣線支持本次托盟提出的四大修法方向,也認為有兩個原則必須落實。
第一,從「個人承擔」走向「社會共同承擔」。育兒不只是家庭的私事,而是整體社會得以延續的基礎。
第二,從「例外措施」走向「普遍制度」。30人以下事業單位,才是多數勞工面對的真實樣貌,也往往缺乏工會作為協商後盾。因此,更應該取消企業規模限制,讓所有受僱者都能適用,這才是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