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初審通過 擴大救災資訊提供列管範圍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十月三十日臺北報導】立院內政委員會30日續審《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機關與朝野立委協商通過初審,加強保障消防員資訊權、調查權,除了將倉庫也納入列管範圍、更要求場所平面配置圖和化學品資訊需於火災時提供並定期上傳,也大幅提高未提供或資訊虛偽不實的罰鍰。
委員會就前次保留條文繼續審查,針對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單位吹哨者條文部分,增列雇主、主管對舉發人的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無效之規定。
也通過第21條之1修正條文,擴大納管範圍,包括: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是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貨倉庫,若發生火災由消防人員指揮搶救時,管理權人應提供(一)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二)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規定前兩項資訊,要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網路平臺(如化學雲),並且火災時即時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
未提供救災資訊、專人協助 罰鍰再提高
配合前述修法,第43條之1也調整裁罰項目及罰鍰數額範圍。若未提供平面圖及搶救資訊,或有虛偽不實,處5-300萬元罰鍰;若未提供化學品資訊和配置圖,或有不實,罰10-500萬元;位置派專人協助罰50-1,000萬元(無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處5-300萬元)。
此外委員會也通過第35、37條修正條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達到管制量者未依規定設置位置、構造或設備,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規定執行,除了相關罰鍰提高,若發生火災致人於死、重傷者,可處1-7年、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