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職災失能勞工為特定對象 雇主聘用可申請僱用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五日臺北報導】為協助失業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113年2月5日公告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規定特定對象,雇主僱用公立就服機構推介之職災失能勞工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1.1萬元,最長可領12個月。
根據統計,國內每年約2千名職業災害失能勞工,依勞動部「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有33.9%的職災失能勞工未能重返勞動力市場,其中有56%表示「需要」政府提供協助。
勞動部表示,部分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因職災致殘,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成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特定對象,但對於未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尚在申請證明過程中之職業災害失能勞工,考量他們身體機能受損具不可恢復性,受限於身體狀況、治療所需、工作技能減損等,處於就業不利處境,所以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特定對象。
勞動部說明,失業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可攜帶勞工保險局核定的職業災害失能給付公文和身分證明文件,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由就服員提供一案到底之就業服務;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1萬1千元,按月計酬方式以外者,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1千元,最長可領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