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勞務承攬人力原則修正 新增四大權益保障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日臺北報導】截至112年底,全國政府機關約有5.2萬名承攬人力,為保障政府部門承攬勞工的權益,勞動部近日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從優計算政府機關(構)承攬人所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之工作年資、確保派駐勞工年終獎金、強化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程序以及機關協助提供服務年資事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注意勞務承攬、勞動派遣與雇傭關係之分際,呼籲各採購機關應將參考原則規定納為辦理勞務採購之重要參考。
王厚偉指出,113年5月1日修正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有四大修正重點: (一)「維護派駐勞工育嬰留停權益」,明定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之工作年資,比照特別休假工作年資優於法令併計之計算方式辦理。
(二)「保障派駐勞工受領年終獎金權益」,明定機關依採購契約支付承攬人年終獎金價金前,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確實支付派駐勞工該筆費用,避免發生積欠情事。
(三)「增列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方式」,明定派駐勞工如遭機關人員不法侵害,經調查屬實,機關應懲處所屬人員,以確保派駐勞工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
(四)「強化機關留存勞務承攬案件資料義務」,明定如發生併計服務年資爭議時,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出可茲判斷派駐勞工於機關服務年資的資料,以確保其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