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熱危害新規定 勞動部辦9場說明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夏季高溫炎熱危害風險高,勞動部日前修正規定,雇主若無降溫措施將會處罰,為讓事業單位瞭解本次新修法規之意旨及齊一各勞動檢查機構之認定原則,勞動部職安署自8月中旬起至9月上旬,規劃分區辦理9場說明會,協助雇主落實法遵,保護勞工免於熱危害。
1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增第303條之1,當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4級)時,雇主應在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並在鄰近處設置陰涼的休息場所。
雇主需提供陰涼休息處、降溫措施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說明,近年來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動檢查結果顯示,仍有約13%事業單位未落實降低作業場所溫度、約9%未確實提供陰涼休息場所,而設置該等設施、設備之種類及數量,雇主應依現場情況及評估實際降溫、散熱效果予以設置。
例如,降低作業場所溫度,除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外,應設置遮陽及降溫設施,所架設的遮陽設施應能防止陽光直射(如遮陽網等),未有降溫效果時,應另提供風扇、細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溫度效果的設備(如灑水系統等)。
至於設置陰涼休息場所,以具明確範圍的營造工地為例,休息場所應防止陽光直射,若是自然通風不良或未有降溫效果時,應設置風扇、冷氣、水霧或其他具降溫及加速勞工散熱的設備。若以貨櫃屋、組合屋等作為休息場所,其內部甚至更為悶熱,則應設置冷氣。
若現場因作業性質致設置有困難時,應於鄰近處所搭設遮陽傘、帳篷等作為簡易休息場所或利用鄰近建築物陰涼處、自然遮陽處(如樹蔭等)提供勞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