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明確性 工程會預告「沒收押標金」行為認定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二月八日臺北報導】依《政府採購法》,廠商若有違法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機關可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為符合法規命令授權明確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預告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草案,新增認定條文以供機關據以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草案預告期60天。
除了刪除原認定之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及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抽象認定不足以得知欲列明何種特定行為),俾更具體明確,以杜爭議。
另新增認定「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機關人員,共同實施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4條或第37條第1項規定」為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包括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生產者或供應者、招標文件公告前保密、招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等。
也新增認定「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共同實施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之一」為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包括為私人不法圖利而違法限制、審查或洩漏資訊,因而獲得利益等。
以及新增認定「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90條或第91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之一」為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包括施強暴、脅迫意圖使機關採購人員或代辦採購廠商,影響其決定或洩漏資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