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修正三讀光電板納應回收範圍 非法棄置刑期最重7年連帶責任擴大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6月16日報導】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除將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範圍,也將設置者列為責任業者;並針對應回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增訂浮動費率機制。為遏止非法棄置,將刑期提高至最重7年,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擴大連帶責任範圍。此外,環境部將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範,並建立驗證與相關運作機制,緩衝期為2年。
設置再生能源納入責任業者 應繳費
依據廢清法,環境部可指定應回收廢棄物,並規範必須負起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的業者範圍,責任業者必須依規範申報營業量、進口量或銷售量,依據環境部核定的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因應能源轉型及產業發展所產生之新興廢棄物,本次修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範圍,由原以一般廢棄物為主,擴及部分事業廢棄物,並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除了製造與輸入業者外,此次修法也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業者納入責任業者範圍。
業者在申設案場時會先跟經濟部能源署提出相關數量,按序號登記,並透過躉購費率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要除役時必須向環境部提報回收計畫,說明數量、流向、處理方式等。
增資源回收費率浮動調整機制
設備設置業者在回收計畫中載明採自建回收鏈或依規定申請補貼,環境部核准執行,妥善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後,可以再申請退費或補貼。
此次修法也增訂資源回收費率的浮動費率機制,環境部可以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及其他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定之相關因素(如二次料市場價格等),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
本次修法整合現行分散於各部會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產品認驗證制度,並強化再利用產品之流向追蹤及運作管理機制。
整合再利用管理制度 2年後上路
透過統一管理標準,提升再利用產品品質與市場信賴度,促進資源循環產業健全發展,並與《資源循環推動法》所建立之循環經濟體系相互銜接。為修訂相關配套子法與調整實務運作,再利用管理的相關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給予一定的緩衝期。
為有效遏止非法棄置行為,本次修法導入電子圍籬及監視攝錄系統等科技執法工具,強化廢棄物流向掌握能力。非法棄置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於環境敏感地區犯罪者,刑度得再加重至二分之一,並強化不法利得追繳及環境復原責任。
債權保全程序提前啟動
由於非法棄置廢棄物常衍生鉅額清理費,現行規定須由政府機關實際清理完成後才能向犯罪行為人求償,實務上常見脫產或解散公司等方式規避責任。
此次修法除強化債權保全機制外,亦提前啟動假扣押程序,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規避責任;並增訂處置義務人之連帶責任,明確規範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及大股東之責任,以確保污染場址得以完成清理及環境復原,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維護環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