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食品廠違規排放廢水多 加重管制 排放汙染甲類水體 修正後罰9.6萬元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十一月八日臺北報導】環境部6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重點包括加重管制區未達列管的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業者的違法處分,以及將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排除於減輕罰鍰的範圍。
因《水汙染防治法》部分罰鍰上限極高、範圍較廣,因此水保司另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確保依不同情節明確裁罰。
小型食品製造、屠宰 加重處分
依據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罰鍰額度為處分點數乘以處分基數,處分點數為違規樣態點處加計加重點數和扣除減輕點數。
而水保司指出,實務上小型食品廠在管制區內違反水汙法情形嚴重,時有排放高濃度廢水之案件,因此此次修正加重管制「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的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業者,包括加重違規樣態點數從2點提高到5點,並且調高處分基數為8千元。
水保司舉例,若小型食品廠排放汙染甲類水體,裁罰準則修正前罰4.5萬元,修正後應罰9.6萬元,多罰5.1萬元。
另外,畜牧業若有申請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經核准,若有排放違規情形可獲減免,但實務上有部分業者申請核可的比例和實際資源化(如另作植物澆灌)的比例有落差,此次修正也調整為依實際措施比率減輕處罰。
畜牧違規減免 視實際資源化判定
水保司也說明,若有業者未按原先取得許可的處理流程處理,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廢(汙)水,而是私埋暗管或經由軟管未經處理「繞流排放」,因屬重大違規而修正排除得減輕情形。
並對於情節嚴重或未取得許可文件應處停工(業)等違規行為,即使屬3年內首次違規者仍不予以減輕其罰鍰。
另外,事業因疏漏致汙染水體,則依「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和「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足」的不同可責程度,修正不同違規情形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