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移工居住安全、強化移工宿舍管理,安排移工住宿地點,應符合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之規定
一、依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暨勞動部110年02月18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辦理。
二、依雇主聘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移工在本國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等生活照顧事項,屬雇主法定責任;提醒事業單位移工之住宿地點,應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裁量基準附表一所列飲食、住宿(請事業單位特別注意有關移工居住面積每人不得低於三點六平方公尺之規定)、管理等項目規定之標準,及該表雇主聲明事項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相關規定,以真正實移工在本國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等雇主法定生活照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