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不等於「無謀生能力」 國稅局駁回免稅額申報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6月5日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要申報扶養已成年的親屬為免稅額,必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法定條件,否則將無法認列。
國稅局舉例指出,一名納稅義務人甲君在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扶養其已成年胞兄乙君,主張乙君因失業多年、毫無收入,屬於「無謀生能力」者,因此申報免稅額新台幣92,000元。然而,經查乙君僅屬失業情況,並無符合法定「無謀生能力」的具體證明,因此該局剔除其申報並駁回復查申請,案件最終經行政訴訟確定。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法所稱「無謀生能力」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因身體、精神或智能障礙、重大疾病等因素,經醫院證明無法工作或自謀生活;或經衛福部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並無工作能力;或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且尚未撤銷者。因此,單純失業或放無薪假,不足以構成「無謀生能力」,也無法據以申報免稅扶養親屬。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審慎檢視相關條件,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若對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由專人提供稅務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