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國技術人力為何?是否有聘期和年限限制?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
答:勞動部說明,114年12月30日公告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除原已開放製造、一般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家庭看護等技術工作外,本次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資深移工轉任),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自海外引進)。
勞動部指出,外國技術人力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技術人力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至於轉換規定,則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聘僱許可3年期間屆滿,則可以申請期滿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