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7月6日報導】
勞動部日前修正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新增雇主可於購置職業災害勞工所需輔助設施前,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待核定補助條件後再進行購置,透過「先申請、後購置」的新措施,降低雇主疑慮,提升購置輔助設施意願,協助職災勞工及早重返職場。
職安署說明,實務上,不少事業單位因無法事先確認購置項目是否符合補助標準,擔心投入經費後無法獲得補助,因此本次修法新增具彈性的補助流程,雇主若評估職災勞工有使用輔助設施需求,可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並核定補助內容後,再依核定項目購置相關設備。同時,也明定雇主須於接獲核定通知後180日內完成輔助設施購置,並檢附實際支出證明等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款。
另外,為配合實務需求,明確規範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期間之起算時點,及部分工時職災勞工補助基準之計算方式。未來部分工時職災勞工若平均月薪資總額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1等級月投保薪資者,將依其實際平均月薪資總額,按規定比率核發補助。
職安署強調,本次修法秉持「擴大勞工照顧、減輕雇主負擔」精神,持續精進補助制度與申請便利性,期盼鼓勵更多事業單位積極協助職災勞工穩定復工,事業單位如有申請補助需求,可洽各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相關聯絡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查詢(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80/lpsimple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