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勞動部提醒放假並給工資照給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提醒,很多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在7-8月,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違法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一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民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
原民勞工請假需出具原住民族別證明文件
黃維琛指出,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於所屬族別歲時祭儀當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不受該歲時祭儀是否實際舉辦而影響,雇主如果因為業務需要,請原住民族勞工在本來要放假的歲時祭儀日工作,而勞工也願意出勤工作,雇主必須要給付勞工加倍工資;如果勞工與雇主談妥另行擇日補休,也是可行的做法。
黃維琛提醒,原民會已公告「113年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應依法給假給薪,原住民族勞工持原住民族別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可依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中,得任擇一日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