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9月11日報導】
臺南市勞工局10日公布今年截至8月勞檢1,438場次,共計違法474調次,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的樣態以未依法給加班費最多,勞工局將加強入場輔導。勞工局也提醒,加班費應以平日完整工資計算、不可逕自折算捨去尾數、加辦費換補休須取得勞工同意,未休完仍應發給加班費。
臺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115年截至8月共實施法遵輔導1,326場次、辦理宣導會31場次,以及實施勞動檢查1,438場次,罰鍰金額新臺幣1,360萬元。進一步分析勞檢結果,查有違法計474條次,其中勞基法違法樣態第一名為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
全勤、績效獎金都應計入工資範圍
常見的違法情況如雇主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王鑫基指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以任何名義給予,均屬「工資」的範疇,例如依勞工出勤情形而發給的全勤獎金、依工作效率而發給的績效獎金、以勞工生產量為計算標準的生產獎金及因擔任主管而發給的職務加給等,因此計算加班費時,均應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事業單位也常未依法定標準計給加班費,王鑫基說明,勞工加班費計算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不可逕自折算並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恐因少算導致違反規定。
常見的違法狀況還包括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王鑫基表示,按勞基法36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此外,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則上雇主應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將工作時數換成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折算捨去小數點少算恐違規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表示,勞工如有延長工時之情形,雇主應核實登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並依實際延長工時覈實計算加班費;如勞工與雇主協商將加班時數換為補休,亦應由勞工選擇並經雙方協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選擇補休而不給付加班費。
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完之時數,雇主則應依法發給加班費,請雇主朋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