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 勞部澄清:退休不會變資遣 若協商不成 雇主仍可發動屆齡強制退休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七月廿二日臺北報導】立院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不過有媒體報導將修法解讀為雇主不得強制年滿65歲勞工退休,若想強制勞工退休,須以資遣方式辦理。對此,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制度,即使新規上路,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仍按第54條屆齡退休規定辦理,不會變成資遣。
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入法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是把勞資可透過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入法,一方面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續留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
勞動部也說明,此次修法增列「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是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退休年齡。
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如果談定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基於約定雇主不得任意以年齡為由要求強制退休。
但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54條規定,即若有「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或符合工作性質特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的年齡,則雇主可以強制員工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僱用高齡者不得差別待遇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
因此,如勞雇雙方依新修正的勞基法第54條,協商同意延後勞工強制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對於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無論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都不能有差別對待,否則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
對於新修法規,先前勞團就曾指出與現行實務差異不大。近期相關判決就指出若雇主和滿65歲以上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契約期間不得以強制退休為由提前終止。而此次修法則是將協商可能性明文入法,若勞雇合意,則可以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非有正當理由,雇主不得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