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三讀 勞雇得協商退休年齡 政府可補助雇主 協助中高齡者再就業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七月十五日臺北報導】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與中高齡就業相關法案,包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未來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雇主在勞工自請退休或屆齡退休前也可以提供退休調適或再就業協助,勞動部並可給予補助。
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入法
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動部指出,該條文原立法意旨是要規範:勞工若持續受雇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其退休。而本次立委提案修正該條文,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勞動部勞動退休科科長李涓鳳表示,勞基法只是最低條件,故原來法律就有協商空間,此次修法是將勞資協商明文入法。她也說明,勞工繼續工作仍需加保健保;勞保部分亦同,除非勞工已領取老年給付重新就職,則只能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協商後待遇不得年齡歧視
勞動部也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因此,如勞雇雙方依新修正的勞基法54條協商同意延後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不能降低65歲以上勞工薪資或給予其他較為不利的勞動條件。若有不利對待,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以處雇主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協商後雇主不得片面取消
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則說明,若勞雇雙方未協商明訂延後退休年齡,雇主仍能依勞基法54條強制65歲以上員工退休,但若已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雇主則不得任意片面取消,也因此將相關條文入法能更保障勞工權益。至於勞工退休後重新聘僱,因為是新訂契約,薪資待遇上的變動,是否構成年齡歧視,仍須視個案狀況認定。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只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和人力需求,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傳,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雇主協助退休準備、調適可給予補助
此外,根據修正後的《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9條,若勞工符合勞基法53條自請退休時或者是65歲前2年內,雇主可以提供其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而勞動部可以就這些措施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