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施行細則修正 保障未設戶籍者請領保險權益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七日臺北報導】配合實務作業,勞動部修正勞保施行細則規定,對於未能在我國有戶籍者的外國被保險人,請領家屬死亡給付時,要求投保單位應負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之責任,並增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
勞動部114年1月6日公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調整用語及刪除不適用詞彙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說明,這次勞保施行細則修正係配合實務作業、程序,以及相關法規用語改變等,包括配合民法「禁治產」改為「監護」,以及實務上已無身心障礙手冊,刪除相關用語,以及配合家事事件法,修正死亡宣告裁定用語,並調整請領給付應檢附之書件名稱。
陳美女說明,這次修法明訂當投保單位因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的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的投保單位承受;增訂當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或涉及性騷擾被申訴,調查期間暫時停止職務時,投保單位不得調整其投保薪資。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替代規定
另外,考量外國籍被保險人可能面臨的語言障礙及文化差異,簡化申請程序,減少不必要的困擾與成本,陳美女指出修正第43條,強化投保單位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辦理保險給付的責任,保障家屬死亡給付權益,以及修正條文第54條之一,增訂未設戶籍者於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原需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可改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