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還是加錢?雇主該知道的合法加班
一名越南籍移工在網路上秀出超過新台幣6萬薪資單,其高額月薪背後,竟是每月高達1百多小時的加班時數。
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及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等,均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條第1項參照)。
大多數雇用外籍移工的產業,已都適用勞基法規範。因此,每日法定工作時數的總額上限乃為12小時,扣除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每日加班時數上限就是4小時,縱使透過二週、四週、八週等變形工時,變形工時只是挪移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總計12小時此一法定工作時數總額上限,乃為天花板,無論如何變形,切記不可每日工作(含加班)超過12小時,否則不僅違法要遭受裁罰,更還要支付超過12小時的加班費,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可不慎!(勞基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參照)。
同時,勞基法不僅規範每日工作時數(含加班)上限,亦規範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縱使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每月加班上限雖可放寬至54小時,但一季(三個月)內仍不得超過138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參照)。換言之,仍是以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進行挪移,以兼顧企業績效與勞工應有之休息、身心健康等兩者間平衡。
另外,勞工亦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也就是每7天當中至少要有一天為例假日,且例假日不得要求勞工工作,除非遇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工作,而事後更需加倍發給工資、補假休息、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才是合法的例假日工作(勞基法第40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