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制上路 陸籍人士申請定居必須放棄護照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11月3日報導】內政部移民署先前要求未繳附喪失原籍的陸配補繳證明,近日再修正申請定居相關法規,將放棄大陸護照也納入規範。
內政部10月29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內政部指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並依據陸委會函釋,喪失原籍指的是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
為了避免實務上存在大陸地區人民於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以後,仍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因此修改許可辦法條文,在申請定居時需要出具「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