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擴大下水道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強化管理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十二月十二日臺北報導】因應國內外廢棄物再利用、資源永續及循環經濟趨勢,內政部12月12日通過「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擬簡化行政程序、擴大鼓勵再利用對象及強化運作管理機制。
目前污水下水道產生的污泥,已可作為水泥生產輔助燃料,或加工成景觀工程用的輕質粒料等再利用。為鼓勵民間投入參與資源再利用意願,此次修法簡化既有廢棄物再利用申請程序,優化整體運作安全管理機制。也新增業者可將產生事業廢棄物當成肥料、材料、燃料等進行再利用;並將再利用技術可行且有實績者納入新增附表中,讓廠商可自行依據附表規範再利用。
同時為鼓勵及推動資源再生產業發展,修正延長再利用產品為商品檢驗法第3條規定公告應檢驗產品,其再利用許可期限可由3年延長至5年。為追蹤督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同步新增再利用產品品質及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處理方式的規定,要求廠商必須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線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