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高齡勞工 勞保局:雇主應為其投保災保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廿四日臺北報導】台灣明年(114年)老年人口即將超過20%,將達到超高齡社會標準,隨著人口高齡化,越來越多勞工選擇於退休後再次投入職場;勞保局提醒,年逾65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雇主應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簡稱災保),以保障高齡就業勞工的保險權益。
根據113年7月統計,65歲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投災保共有55.5萬人,其中29.6萬人是65歲以上者。
勞保局組長吳依婷說明,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凡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即為災保的強制投保對象,無論勞工是否超過65歲或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雇主應於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災保,如未依規定申報加保,經查屬實,將核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公布違規事由。
至於年逾65歲的勞工能否參加勞保,需視其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是否曾參加勞保判斷。吳依婷進一步說明,勞工如年逾65歲,曾參加過勞保,且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得繼續參加勞保;惟勞工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65歲前無勞保加保紀錄,再受僱從事工作時,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