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期移工被迫放無薪假!監院提糾正 住宿環境惡劣擁擠 呼籲完善配套機制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五日臺北報導】境內聘僱外籍漁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而監委紀惠容、王幼玲調查卻發現,有雇主及仲介業者運用「合意解約」調解人力,致使64位船員在休漁期被迫放無薪假,住宿環境惡劣,不符合法定標準,移工還須自行負擔住宿費用,因此對勞動部、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
實際受影響人數 遠超預期
根據勞動部函復監察院資料,112年因為休漁受影響漁工總計64位,分屬45個雇主,委託3家仲介業者;對照雇主解約的狀況,過去3年共有196案,涉及205名移工提早解約,解約再申請聘用有144案,涉及513人。監委指出,實際上外籍漁工因休漁期被頻繁轉換工作、數個月無法得到薪水的情形,並非單一年度發生的案件,受影響人數遠超過64人。
近海漁工適用勞基法 雇主有責
依規定,沿近海漁業外籍漁工屬勞基法適用對象,若因捕魚淡季或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仍應正常給付每月全薪,若漁工被迫停工也應有資遣費,且漁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仍負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訪談49位漁工後發現,
這些外籍漁工休漁期被要求下船,簽約3年卻長期沒有工作,形同無薪假,以及違反本意地簽下自願提早解約同意書。
條件不佳 漁工還需自費入住
另外,外籍漁工待工期間所被安排的住宿處,讓高達50位外籍漁工居住在40幾坪空間,最高紀錄超過80人,已違反生活照顧計畫規定,且沒有熱水及足夠床位棉被、廁所損壞、照明不足、衛生條件不佳,漁工還需負擔每人每日100元住宿費及100元團體搭伙費。
長期未發現漏洞 監委提建議
紀惠容、王幼玲指出,針對大量解僱、住宿環境惡劣等異常狀況,中央及地方未發覺違失,而是在監院啟動調查後才進行專案處理,且長期未警覺捕撈魚季休漁期等情形,進而提供適時協助。再者,勞政單位查核時,還事先通知仲介,造成兩者權力不對等,已影響勞工權益,有重大疏失,予以糾正。
監委認為,勞動部、農業部漁業署及新北市政府對於「休漁期間停工配套措施」、「勞資雙方合意解僱(約)後之移工轉換制度」、「預警及通報機制」,應檢討改進,以保障外籍漁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