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敷使用 環部提高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審查費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十一月十一日臺北報導】鑑於物價指數調整、審查程序和人力需求成本逐年增加,地方政府反映收費不敷審查使用,因此環境部11日公告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因試運轉程序仍須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將提報試運轉計畫核准也納入應繳納審查費的範圍,另外也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各種許可證之核發、展延及變更之審查費數額。並將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量減少,納入免繳納審查費範圍。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處理機構需要先申請同意設置,取得同意設置文件後,要在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提報試運轉計畫,經過核准後依計畫測試,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試運轉可申請展延,試運轉後再申請處理許可證。
以甲級處理機構為例,此次審查費用修正提高最多的是許可證核發,從4.8萬元提高到5.7萬元,此外許可證變更涉及許可數量、廢棄物種類、處理方法、設備設施變更的費用,則從4.8萬元提高為5.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