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職場性騷擾通報543件 成立333件 雇主對加害者處置最重解雇 記申誡最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四日臺北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施行逾半年,勞動部公布113年3至6月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數共有543件,其中成立333件,雇主對於成立案件之加害者後續處置方式,以記申誡並加強教育訓練最多,其次為記大過、記小過,最重則是解僱。
因應113年3月8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施行規定,勞動部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依法彙整性騷擾防治事件資料。
勞動部彙整各地方政府資源
同時修法後已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各項性騷擾防治措施,勞動部已彙整地方政府可提供被害人使用之資源(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76064/post),包括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法律扶助、通譯等服務,並可依地方政府分別查詢,供各界參考運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示,今年3至6月通報申訴件數共計543件,其中公務機關134件,非公務機關409件。按調查結果顯示,成立計333件,不成立130件,其餘尚在調查中。
黃維琛說明,雇主對於成立案件加害者後續處置方式,多以記申誡並加強教育訓練,其次為記大過、記小過,最重係以解僱論,根據數據,今年上半年有45件的行為人最後遭解僱。
另通報申訴案件中,申訴人以女性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於行為時或申訴時)以25-44歲居多。申訴類型以敵意式性騷擾較多,與加害人關係則多為非權勢;遭受性騷擾形式(可複選)主要為「肢體行為」及「口語」。
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應立即處理
黃維琛提醒,雇主及受僱者都應留意職場人際界線,藉故觸碰對方身體、自以為幽默開黃腔或以開玩笑的態度評論對方身體特徵等,皆可能構成性騷擾。
黃維琛強調,依法,雇主於知悉職場性騷擾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接獲被害人申訴後,應儘速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結案後也應該通知處理情形。為便利,雇主可透過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