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懷孕指引草案出爐 仲介負協助責任 不具有勞保身份享補助 業者憂變相鼓勵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先前監察院針對移工懷孕困境提出糾正,對此勞動部將訂「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明定雇主、移工、仲介業者在移工懷孕前、懷孕階段、生產後及育嬰育兒各階段的注意事項。該指引除要求仲介提供相關法規及資源外,也須協助雇主設置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以及協助懷孕移工就醫,不得另外收費。未具勞保身份的家事移工,可另向縣市政府申請1萬元補助。勞動力發展署已提出指引草案,5月13日邀集相關部會、仲介業者及民間組織討論。
臺北市就業服務公會理事長張斯堯認為,移工入境後須在機場接受入國講習,家庭類則有三天二夜的一站式服務,應由勞動部透過既有管道,搭配LINE@移點通宣導。至於設置哺集乳室是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應盡的責任,也不該由仲介承擔。
影響最大指引草案內容,在於移工懷孕期間,仲介需提供產檢、產前健康衛教指導服務及人工流產等醫療資源管道,且有責任協助移工就醫,不得另行收取服務費用。張斯堯表示,協助移工就醫並非法定就業服務事項,建議刪除,若雙方合意,得適度收取車馬費。
移工懷孕可辦暫緩轉換 育嬰留停免繳納就安費
移工具有勞保身份,聘僱許可期間產後可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然而多數家事移工均無勞保,為提供基本保障,將提供這類對象於產後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最高1萬元補助。張斯堯認為,移工來臺應以工作為目的,若發給補助金,將有鼓勵來臺生子的疑慮,因此也建議刪除。
在雇主方面,除將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母性保護條款,包括夜間工作、得申請改調其他較輕易工作、禁止危險性或有害性作業等內容加以明定外,亦不得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因此解雇;移工懷孕階段不得以此作為解僱理由,違反規定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聘僱許可期間,享安胎休養假、產檢假、產假,其有婚姻關係伴侶亦享有陪產檢假及陪產假。
移工懷孕期間有轉換雇主需要,可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如需暫緩轉換,可持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申請,最長至妊娠結束日起60日,生產後可申請恢復轉換,繼續在臺工作,再延長轉換為60日。移工因懷孕申請暫緩轉換時,雇主就能聘僱新移工。
移工產後有育嬰育兒需求,得依性工法請家庭照顧假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停期間,雇主免繳就業安定費,可聘僱新移工,其名額不計入僱用員工總人數。
仲介建議提前遞補時點 雇主責任不該變相轉移
儘管家庭看護工雇主可在移工懷孕休假期間使用喘息及短期照顧服務,一年合計52日,但張斯堯表示,移工多為從事較粗重辛苦的職類,定位本就與本國勞工不同,看護人力更不可能有替代的人手,如何調整工作?就算政府提供喘息及短期照顧服務,也未必夠用或申請得到。張斯堯強調,政府必須同時權衡雇主的權益,而非只保障移工懷孕。
現行移工若懷孕,勞雇雙方須合意解除聘僱關係,雇主才能申請遞補,但移工往往不願解約,身體狀態也不適合從事輪班、搬運病人的工作,雇主也無法補人。因此仲介業者建議增列,如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期間懷孕,雇主得依移工所提供的媽媽手冊申請聘僱新移工,另案辦理解約驗證或轉換雇主,如此既能讓看護人力不致中斷,移工生產完亦可找新雇主。
指引草案也規範仲介業者需協助雇主申請喘息及短照服務、協助移工申請育嬰留停、調整工時及哺集乳時間,還包含雇主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措施,以及提供子女居留、健保、疫苗、托嬰托兒、就學及國籍認定等。仲介業者認為涵蓋範圍過大,根本不屬就服業務範圍,不宜由業者包山包海。
張斯堯說,包括引進外籍看護前的診斷證明,也是雇主自行去醫院開立,屬雇主或移工個人端的事項,本就應由當事人自行辦理,不宜列入仲介注意事項。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日前提出「常見十大職場高風險生育危害」,包括製造業、醫療照護、電力供應業都入列。其中製造業接觸金屬或有機化學溶劑、噪音、熱危害等,對於女性賀爾蒙異常、流產、死產、早產、缺陷兒或發育障礙風險均會增加。照護工作則會因接觸藥物、輪班和長時間工作、工作壓力、搬運病患等,增加不良妊娠的可能,接觸感染源也可能導致孕婦和新生兒感染。
一篇主題為「職業危害因子與婦女生殖健康」的論文也顯示,懷孕婦女工作中接觸抗腫瘤藥物、有毒金屬和特定溶劑、中體力負荷、不規則工作時間,都會影響婦女妊娠,工作緊張也是早產的危險因素,懷孕期間提重物、長時間站立、頻繁體力工作,也和早產、流產、胎兒體重過輕息息相關。
張斯堯表示,印尼輸出到香港、新加坡、日韓、中東等國家,都有要求入國前妊娠檢查,移工本身也知道自己是否懷孕,才能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態是否適合到國外工作,對未來也能做更妥善的規劃。他直言,政府以人權為名,將入境前後的妊娠檢查都刪除,移工自費檢查的成本反而更高,他建議恢復外國人入國前妊娠檢查規定,也呼籲政府思考,片面取消驗孕的政策是否真的對移工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