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代金超過得標金額 將訂減輕機制 原工權法部分條文修正 後續送立院審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十五日臺北報導】行政院會2月15日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若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一定比率,將另定減輕機制,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並設定3年緩衝期後施行。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90年制定公布施行時,原住民族失業率為14.86%,與全體民眾失業率相差10.29個百分點,截至111年底止,兩者差距已縮小為0.15個百分點,不過原住民族平均每月工作收入仍低於全體民眾平均,且低收入戶人口比率以及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亦較高,顯示就業處境仍有待改善。
現行法令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未達標準者應以差額人數乘以基本工資繳納代金。然而有時廠商所需繳納的代金金額大於得標金額,大法官認定有違憲疑慮,因此原民會提出部分條文修正。
目前公部門進用原住民族職務類別僅限「約僱等五類人員」,修正後將不限特定職務類別。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一定比率,因所涉及的樣態較多,將另定減輕機制。此外,公部門如進用困難致未達法定進用原住民比率者得免繳代金,另以辦法規範。